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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案说法】诉前保全效果好,被告主动付货款
  发布时间:2020-11-04 15:17:41 打印 字号: | |

       故城法院近日成功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申请诉前保全后,被告主动履行了合同义务。

       案件原告为故城县西苑工业区甲公司,被告为河南省济源市乙公司及其实际控制管理人李某。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多年来往的生意伙伴,随着业务往来频繁双方信任逐步加深。乙公司赊欠甲公司货物的次数亦逐渐增多。2017年双方对账确认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13万元,经多次催要乙公司给付了部分货款,尚欠6万元。2019年12月份李某承诺于2020年6月底付清,到期后乙公司未能支付剩余货款。

      经多次催要未果,甲公司决定起诉解决,为防止乙公司转移财产,甲公司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法院经过查控,冻结乙公司企业基本账户及实际控制人李某的5万元银行账户资金。账户被冻结后,李某通过法院预留的电话,与法院沟通了解到对其采取保全措施的缘由后,主动找到甲公司工作人员协商,支付了剩余6万元货款。最后经甲公司申请,法院依法裁定解除了对乙公司、李某名下账户的冻结。

 

       法官说法:诉前保全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权利之一,能及时有效地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由于其财产处于查封、扣押、冻结状态,当事人往往会主动与申请人协商解决纠纷,实践证明大量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在诉前财产保全过程中得到和解,会大大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但是注意要严格根据法律要求申请,并提供担保。保全申请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责任编辑: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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