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故城县电视台《法治故城》栏目对故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进行专题报道。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以给提成和好处费为名,让被告人孙某联系他人办理企业对公账户和个人银行卡,后孙某联系多人办理个人银行卡和企业对公账户银行结算卡,后被告人黄某将从孙某处购买的银行卡全部贩卖到外地。2020年4月,被告人黄某从聊天软件上看到帮忙取现挣快钱的广告,后加上对方微信沟通,在明知对方待取款项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答应帮其到银行取现并获得相应提成。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近年来,随着电信技术的飞速发展,电话、网络、短信等通讯方式渗透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与此同时,一些图谋不轨的犯罪分子费尽心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令广大群众防不胜防。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提高防范意识,避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一要克服“贪利”思想,不要轻信“天上掉馅饼”,谨防上当;二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私人信息,不要轻易将自己或者家人的信息泄露给他人;三要不轻信陌生电话和短信,及时向家人、朋友或者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求证;四要在银行办理转账手续时,仔细核实相关信息,听从银行人员的提示,认真阅读警示告示。下一步,故城县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为群众追赃挽损,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