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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城法院判决依法返还
  发布时间:2023-05-13 10:47:03 打印 字号: | |

 夫妻因感情破裂走向离婚,本应一别两宽、各自安好。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为了谋求更多财产,在离婚前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将昔日的相识相爱抛诸脑后,全然不顾昔日的夫妻恩情。近日,故城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如何处理此类情形做出了诠释。


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引发诉讼

       李某某(女)与刘某某(男)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均已成年。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该车登记在刘某某名下。婚后两人的感情逐渐产生裂痕,刘某某向故城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某离婚,后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将车辆判决给李某某所有。

       判决生效后,李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干警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刘某某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已擅自将上述车辆过户到他人名下,导致特定执行标的物在判决前已发生所有权变更,造成执行不能而终结执行。

       面对突如其来的情况,李某某非常不满,便再次将刘某某诉至法院,认为刘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二人共同购买的车辆过户到第三人名下,此举刘某某显然是恶意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要求刘某某给付车辆折款及判决生效后无法执行而造成的损失或利息。庭审过程中,刘某某直言不讳地表示,自己就是为了将该车占为己有,不愿意将车给李某某,所以将车辆过户到第三人名下,但该车辆一直在刘某某处存放。

法院认为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之间本应当相敬如宾、恩爱不疑。但是,刘某某在其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件判决之前,擅自将自己控制的案涉车辆过户到第三人名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在执行过程中未对法院如实说明过户情况,导致李某某未能真正得到此车辆。刘某某的过户行为存在明显的转移财产、损害夫妻一方财产利益的故意,与法相悖、与公序良俗相悖,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某给付李某某车款及利息损失。判决作出后,李某某和刘某某双方均表示服判不上诉。刘某某收到判决书后,主动联系法院将车辆款及利息打入法院账户内。判决生效后,法院及时将该款按程序转给李某某,使李某某的权益及时得到维护。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置权,任何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都可能影响家庭和谐。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上述行为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在发现配偶故意隐瞒、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后,应及时取证,在掌握充足证据后,可以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使转移财产的一方得到应有的惩戒。在此告诫所有想离婚的当事人,不能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出现上述行为,会得到法律的惩处。



 
责任编辑:故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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