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关于罪犯王潘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立案公示
  发布时间:2023-10-24 09:50:22 打印 字号: | |

关于罪犯王潘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立案公示

 

受理法院: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23 年10月23日

受理事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王潘基本情况:罪犯王潘,女,公民身份号码132201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新屯镇

事实和理由:2023年09月04日本院作出了(2023)冀1126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罪犯王潘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判决已生效。罪犯王潘于2023年10月23日以怀孕为由,向我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

上述事项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现依法进行公示。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

电话:0318-5631934

通讯地址:故城县顺达东路75号

 

2023年10月24日


 
责任编辑:秘秋晨

联系我们

    电话:0318-5326928

    传真:0318-5326928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顺达路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