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冀1126刑更10号之一
被告人白宇,女,1997年4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619970410002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工,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开发路3号,现住故城县郑口镇星河湾小区。
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了(2023)冀1126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罪犯白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判决已生效。罪犯白宇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委托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白宇进行组织诊断,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出具了(2023)衡法医审字第(14)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组织诊断意见:罪犯白宇目前处于怀孕期间,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院征求了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意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白宇处于怀孕阶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我院决定对罪犯白宇暂予监外执行。故城县司法局的评估意见为:罪犯白宇适用社区矫正。
经查,罪犯白宇确系怀孕的妇女,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宜收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白宇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河北省故城县。
二○二三 年 十一 月 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