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冀1126刑更10号之二
罪犯白宇,女,1997年4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6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工,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开发路3号,现住故城县郑口镇星河湾小区。
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了(2023)冀1126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罪犯白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判决已生效。罪犯白宇因怀孕,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故城县人民法院(2023)冀1126刑更10号之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白宇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白宇于2023年12月5日分娩产下一女,其于2023年12月7日以哺乳期为由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出生医学证明、住院病案、户口页等材料。故城县司法局于2023年12月18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为:罪犯白宇适用社区矫正。我院征求了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意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白宇处于哺乳期阶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我院决定对罪犯白宇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白宇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白宇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河北省故城县。
二○二三 年 十二 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