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冀1126刑更1号
罪犯吴旋(又名吴冉),女,1997年9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6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现住故城县郑口镇。罪犯吴旋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冀1126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吴旋犯盗窃罪、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罪犯吴旋处于哺乳期,本院于2023年6月8日作出故城县人民法院(2023)冀1126刑更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吴旋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吴旋于2024年2月12日分娩产下一子,其于2024年2月27日以处于哺乳期为由再次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故城县司法局于2024年3月8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吴旋适用社区矫正存在极大的社会危险性以及对所居住社区影响极大,其不适宜社区矫正。本院经征求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意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3月22日出具回复函,认为罪犯吴旋处于哺乳期阶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防止罪犯吴旋失去监管,出现其他问题,同意对罪犯吴旋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4月9日,河北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在不考虑双胞胎、近亲或存在外源DNA干扰的前提下,根据现有资料和检验结果表明:支持吴旋为潘瀚青(男,2024年2月12日出生)的生物学母亲。
经查,罪犯吴旋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吴旋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河北省故城县。
二○二四 年 四 月 十二 日